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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汉南:饮用水源地环境整治 公益诉讼再回访

【字号:    】        时间:2019-09-02      

 

【公益诉讼】汉南:饮用水源地环境整治 公益诉讼再回访

 

(通讯员:邹燕)




8月29日下午,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干警来到了汉武水厂饮用水水源地进行回访,对于29日上午行政机关回复该院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的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核实,确保发出的检察建议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检察干警沿江近两公里徒步巡查发现,一级水源保护区内的游泳、垂钓现象已经基本杜绝,保护区外围已延长围网,警示标牌也已设置,饮用水水源地整改已取得初步成效。



 

案情回顾:今年3月以来,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检察院积极开展“当好军运会东道主、塑造精致武汉新形象”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走访长江沿线流域及重点水域,在走访中发现,入夏以来,汉南区汉武水厂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存在个人游泳活动,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危害人民群众的饮用水水源安全。

 


 

针对这一情况,汉南区检察院向其主管部门提出了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全面履职,加强监管,保护饮用水水源安全,同时由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内取水口抽水泵的吸力较大,市民在其中游泳,存在安全风险,因此督促主管部门及时查处制止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存在的个人游泳活动,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相关主管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采取多种方式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一是开展日常巡查工作,组织执法艇在汉武水厂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及周边巡逻,禁止水源保护区内的游泳活动。同时配合陆域巡逻,安排工作人员对水源地进行巡查,及时制止破坏围网进入一级保护区的行为,二是延长保护区围网,减少人为进入一级保护区内的可能性。三是设置警示标牌,提醒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游泳是违法行为。

 

饮用水水源安全涉及民生大计,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必须依法严格加强对饮用水水源的保护,汉南区检察院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牢固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的监督理念,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联系,充分发挥好各自的优势,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驾护航!

 

知识拓展:汉武水厂取水口设置于长江,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是长度:取水口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宽度:河道中泓线为界靠取水口一侧防洪堤以内的水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第九十一条第二款:”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