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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南:跨区域协作保护长江水生生物

【字号:    】        时间:2022-05-18      

 本网讯(通讯员:薛婉云)春渐远,夏已至,山川万物生长时。5月17日上午,随着一声“增殖放流活动现在开始”,4466公斤活蹦乱跳的成鱼以及271万多尾鱼苗在五湖黄鳝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得以缓缓放流,待汛期涨水游入长江。

长江“十年禁渔”。汉南区检察院联合仙桃市渔政局、汉南区法院、武汉经开区(汉南区)公安分局、武汉经开区(汉南区)农业局多部门开展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增殖放流工作,修复因非法捕捞对水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放生的成鱼及鱼苗全部来源于非法捕捞违法犯罪被告人张某某的生态赔偿。

“这次教训太深刻了,今天在这里放流,是给了我一次补救的机会以后我会严守法律,绝不再进行非法捕捞。放流现场,张某某惭愧地说道。

2021年7月,被告人张某某在武汉市汉南区湘口街大垸子闸附近堤外五湖黄鳝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使用渔网非法捕捞水产品8485.5斤,并通过售卖获利人民币37615元,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案件移送至汉南区检察院后,办案检察官经审查认为,张某某在禁渔期、禁渔区捕捞水产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考虑到其违法行为造成了鱼类资源损失、水生态环境破坏,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如果只是单纯追究刑事责任,那么损害不能得及时修复,必然会使生态损失不断扩大,该院第一时间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决定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的张某某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同时,为了全面查清水生物资源损害情况,该院公益诉讼专班检察官联系到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并委托其对被告张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对作业水域和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以及生态修复方案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提出生态修复建议。

2021年11月,汉南区检察院向汉南区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张某某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履行生态修复责任。2021年12月,被告人张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在汉南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张某某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6个月;退出违法所得37615元;支付生态评估费3000元;在2022月4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按照生态修复建议,补偿性增殖放流成鱼4466公斤,鱼苗2713799尾,完成生态修复。

为了切实保障放流苗种的成活率。执行阶段,汉南区检察院联系该保护区主管部门——仙桃市渔政局,指导被告人张某某选择本地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购买成鱼及鱼苗,并根据长江水产研究所专业意见选定在长江中游鱼类天然繁殖期的五月,开展生态修复增殖放流。



开展增殖放流工作,是检察机关坚定不移贯彻“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方针积极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落实生态补偿机制的有力举措。打击非法捕捞犯罪的同时,使受损的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达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对增强全民生态保护意识、保护长江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生态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