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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定“刑”!

【字号:    】        时间:2021-07-26      

 本网讯(通讯员:刘思颖)日前,通过网络出售、非法提供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现象比较突出,导致公民权利遭受侵害,社会管理难度升级,同时又成为电信诈骗、网络诈骗以及滋扰型“软暴力”等信息犯罪的根源,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近日,由汉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刘某和全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获一审判决。倒卖、“共享”公民个人信息的刘某和全某某除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外,还被判处公开赔礼道歉、删除非法获得的所有个人信息的民事侵权责任。

案情介绍:

2020年8月,公安网安部门日常进行网上巡查,突然发现辖区内一居民的QQ号存在涉嫌非法倒卖公民信息的案件线索,网安部门立即联系了当地派出所民警迅速出警。经讯问,涉案QQ号账号主人全某某承认了关于倒卖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事实。令人惊讶的是,被网警发现的当时,全某某正在从另一名犯罪嫌疑人刘某处购买公民个人信息10000条,交易金额仅仅只需400元人民币。

经过侦查机关进一步勘查和鉴定,在刘某的电脑上查获包括姓名、电话、身份证号码和住址在内的各类公民信息54万余条,在全某某手机中查获同类公民个人信息43万余条。公安机关侦结后对刘某和全某某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移送审查起诉。

汉南区检察院经审查发现,刘某和全某某未经他人许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予出售的行为,已导致众多不特定人员的信息长期面临受侵害的风险,严重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扰乱公民个人信息正常的收集、使用、流通秩序,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据此,该院依法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提请判令刘某、全某某在市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彻底删除所有非法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日前,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同时依法没收两人作案工具上缴国库。同时,判令其在市级新闻媒体上就其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删除所有非法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目前,判决已生效。

汉南区检察院将持续强化对不特定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发挥民事公益诉讼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惩戒、防范和教育作用,在打击互联网刑事犯罪的同时,对个别社会影响大、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依法追究民事责任,合力弥补受损的公共利益,以检察职能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

检察官说法:

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法定主体必须依法获取公民信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是违法行为,情节较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个别社会影响大、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检察机关还将依法追究民事责任。每位公民在日常生活中要注意保护个人信息,不轻易透露个人重要信息,不要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合法掌握公民信息的行业要牢固树立守法意识,加强行业内监管,禁止向他人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