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被告人孙某伙同许某、王某未经他人同意且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汉南区纱帽街沙湖洲长江大堤内使用油锯砍伐他人林木5153株。盗伐后,孙某委托他人将木材运输至仙桃、洪湖销售,获利10万余元。经司法鉴定,被盗伐林木为栾树,被盗伐栾树蓄积量为248立方米。2023年10月,被告人孙某等三人签订生态修复协议,订购15459株树苗。2024年1月孙某等三人缴纳3万元履行保证金,保证履行生态修复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伙同被告人许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盗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孙某等三人在刑事立案前已配合调查并如实供述其罪行,属自首,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孙某等三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共同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且自愿进行生态修复,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森林资源是我国的重要生态资源,未经许可盗伐、滥伐林木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汉南区检察院将进一步发挥刑事检察职能作用,探索创新生态修复举措,为生态环境治理和修复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