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某公司车队队长在盘账时发现公司油卡使用异常,经查看加油站监控,发现该公司离职员工全某某有盗用加油卡嫌疑,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经查,全某某是该公司已离职司机,全某某熟知公司车辆作息规律,并清楚了解公司未对油卡进行统一集中保管,一般都放在车上,且密码相对固定。离职后,手头拮据的全某某脑洞大开,想到这一管理漏洞,认为可以利用车辆停放公司无人看管这段时间,盗出加油卡为自己的私车加油后,再迅速偷偷放回原处,肯定神不知鬼不觉。
2024年12月,全某某按此“操作”,成功试出密码,“顺利”为自己的私车加油数百元。此后,尝到甜头的全某某贪念不减,利用这一漏洞先后十几次盗刷原公司油卡给自己的车辆加油,涉及金额数千元。
今年4月,公安机关顺藤摸瓜,将犯罪嫌疑人全某某抓获,并移送检察机关。经审查,检察机关以涉嫌盗窃罪对全某某批准逮捕。
检察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构成盗窃罪。本案中全某某多次盗刷公司油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涉嫌盗窃罪。
检察机关建议,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完善车辆安全停放、加油卡统一集中管理和定期核算、员工安全教育等制度,及时堵塞漏洞,防止财产受到损失。